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路**广场*座***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乡**村***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化纤厂路东100米处时,与前方范某某驾驶的鲁AY8F93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7±3.9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11月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
检察官助理:郭晋东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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