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8〕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4********,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某**镇**庄**村**庄**村**号。2017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枣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某普连集地下桥处被菏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曹某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艳
2018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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