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714021984********,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德州市德城区**路**室,个体。2014年1月2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04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路与湖滨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媛媛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路**室,联系电话1360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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