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16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71********,汉族,大专文化,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处法人代表,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号楼***户。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持A2证驾驶鲁******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度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福州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mg/100ml。

2019年11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及其身份情况;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及经过;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4mg/100ml,属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夏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_ _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