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无业。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02分,在新威附路58号楼下,被告人张某某为等代驾前来,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自新威附路东侧驶至新威附路西侧停靠。后因停车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检测结果单、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岳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青芸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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