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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住威海市文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持C1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威海市文某区芒果酒吧停车场倒车时,与停放在停车场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检验,在被告人张某甲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7.6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录像、医院抽血检验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路明

检察官助理:程培山

2020年5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联系电话1346514****、1572570****;

2、被告人张某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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