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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8月30日22时3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城北路路口北50米处时,遇前方公安民警执法检查,在车辆转向时被东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在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4mg/100ml。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证人逯某某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修培

检察官助理:刘振国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东明县**小区**号楼**单元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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