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3********,汉族,初中毕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尉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6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其所任教的尉某某**乡**幼儿园送幼儿学生回家,行驶至尉某某岗李乡高家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乘员7人,查获时实载15人,属严重超员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情况。被告人张某某前科证明证明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的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张某某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持有C1驾驶证的情况。豫B*****号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证明车辆品牌、所有人、核定载客数量的情况。豫B*****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该车核载人员为7人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靳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送学生严重超载被当场查获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送学生严重超载被当场查获的情况。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送学生严重超载被当场查获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普通小型客车送幼儿学生时严重超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强
何献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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