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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4********,汉族,中专文化,黄山**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苑**栋**单元**室(户籍地为安徽省泾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饮酒驾驶,于2015年1月22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曾因饮酒驾驶,于2017年11月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同年11月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月10至2020年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J****9号小型汽车沿黄山区北海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在北海南路地税局路段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材料、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2012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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