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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舒某某******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4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轻型普通客车,沿舒某某**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被戈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追尾碰撞。后张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被赶至现场处警的公安民警带至舒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4mg/100ml。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于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戈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舒某某公安局调取的卡口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蕾

 检察官助理 程亚婷

                                          2020930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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