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20时35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炎刘镇广岩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韵达快递点路段处,与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事发后张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张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07mg/100ml,民警后将其带至炎刘医院进行抽血采样,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5.7mg/l00ml。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君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