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4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固镇县**镇**区**小区。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固镇县城关镇迎宾大道“姚家厨房”饮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皖SZA990号小型面包车由“姚家厨房”饭店出发,沿省道S101线行驶至连城镇经一路“三星树脂厂”南侧路段处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树,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时的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4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汤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6.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飞
检察官助理:李晓倩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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