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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35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S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利辛县董老寨南北路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抽取张某某静脉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1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2019年11月2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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