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9********,汉族,专科文化,**教师,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因超员驾驶于2020年7月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六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7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皖******中型专用校车沿临泉县**镇**学校门口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驾驶的皖******中型专用校车核载19人,实载31人,超员12人,系超员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冯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中型校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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