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3********,汉族,大学文化,**公司**,住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2**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新阔路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庆里2号楼前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的检出乙醇,含量144.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昆
检察官助理:吴锐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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