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住址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津K****6号汽车,沿武清区泉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泉州路与光明道交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 6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光盘1张;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街道**园**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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