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94********,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现住本市津南区**道**里**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张自忠路与赤峰道交口处被交警查获,当场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85.2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4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3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其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查获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4.现场图及照片;
5.视频资料;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杲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272****。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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