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文盲,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镇**村**号,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镇**村高某某家吃饭喝酒,15时许张某某酒后持G型驾驶证驾驶陕0****8号时风牌农用四轮拖拉机沿**镇**村街道由东往西行驶,在**村路口处将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所骑自行车挂倒,致郭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宏武
检察官助理:王萌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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