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公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川F*****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德中公路由中江往德阳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凯江路东湖山公园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对张某某呼气检测,测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50.4mg/100mL。随后交警将张某某带至医院提取了血样,经检验,从所送“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3.9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拘役1个月至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学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41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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