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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现住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何某某等人在南部县普乐迪KTV唱歌时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摩托车回家。行至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429号路段时,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摩托车、护栏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公安民警现场出警时发现其饮酒驾车,遂将其带至南部县人民法院抽血送检。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意见为:从所送检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211.4mg/100ml。经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恩春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759****。

2.案卷材料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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