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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村,2019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A****K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菜艺街路口附近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遂被带到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香坊大队接受调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8.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1)​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

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1)​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

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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