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市**路**号**区**号楼**单元**室,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魏某某,系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和某某咱家院子农家乐院内就餐饮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轿车从该农家乐院内停车场行驶至大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农家乐停车场内醉酒驾驶被及时制止,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易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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