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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7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灰色拉古那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峰市场南门对面巷内右转进入无名巷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旭

检察官助理:杨群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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