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19时58分许,酒后驾驶号牌为吉E****5小型越野客车,由通化市佐岸桦苑小区方向往建设大街方向行驶,行至通化市左安路左安小桥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淑静
检察官助理:徐焕琪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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