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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室,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前科劣迹情况:2012年12月27日张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街**社区殴打他人,此事已有铁东区公安分局**派出所调解处理。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独自在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家中饮酒,当日**时**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吉C****小型轿车沿铁东区**小区向铁西区**小区行驶,途经至铁西区**路**交通岗时被铁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询被告人张某某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其驾驶的吉C****小型轿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被告人张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系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行为,随即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铁西区神农医院抽取血样用于理化检验。

2020年**月**日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四)公鉴(理化)字【2020】661号理化检验报告书中显示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理化鉴定报告等书证。

1.​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吉C****车主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臣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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