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路**号,现住吉林市昌邑区**乡**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 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孤店子镇三台子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到距离三台子村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及抓捕经过;

2.工作纪实2份;

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4.张某某驾驶人查询结果单;

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6. 张某某驾驶车辆照片3张。

(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证人李某某证言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讯问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检察官:王艳平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