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94********,汉族,大专,北京市海淀区**经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住北京市大兴区**镇**里**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京N****6)由北向南行驶在北京市大兴区**街**西侧,车辆前部右侧将正在**内施工的行人李胜利、王赞撞出,造成李胜利、王赞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9.7mg/100ml,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秋杰
检察官助理:李春庚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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