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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石检公诉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喜桂图新区熠辉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拐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石拐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石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晚上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陈某某、刘某某在石拐区某某烧烤店吃饭饮酒,当日11时左右三人去往石拐区某某KTV唱歌饮酒,当日12时左右三人与张某某朋友康某某一起在石拐区某某烧烤店吃饭饮酒。2020年8月18日凌晨1时40分许,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B*****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某、刘某某和康某某,沿包头市石拐区康庄大道南侧人行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康庄大道与崇德大街交叉口南侧时,在驶下马路侧石过程中,导致所驾驶车辆受损,造成一车受损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离开事故现场,经石拐区交管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张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150.8mg/100ml。另查明张某某于2018年7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浓度在每20mg/100ml以上不足40mg/100ml的违法行为被石拐交管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020年9月22日吉忽伦图嘎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拐区交管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020年8月18日张某某询问笔录、2020年8月24日张某某讯问笔录、2020年9月4日张某某讯问笔录;

3.证人证言

2020年8月20日陈某某询问笔录、2020年8月20日刘某某询问笔录、2020年8月18日康某某询问笔录、2020年8月18日郑某某询问笔录;

4.鉴定意见

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中乙醇浓度达到150.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张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勇

检察官助理:张敏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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