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家住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小**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8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光明山路仙中路段被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30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