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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5********,哈尼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村委会**队**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云GA****号小型越野车沿元阳县**镇**路驶往**酒店方向,行至**路**酒店红绿灯路口处时,该车车头与对向车道由李某某驾驶的云GQ****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2.01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1402****;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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