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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无,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90********,拉祜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3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云******号“国威”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客运站往澜沧县拉祜广场方向行驶。21时22分,行驶至澜沧县**广场路**路交叉路口K0+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调查,被告人周某某持证号为5327291990********的D类机动车驾驶证,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9.30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扣押清单、血液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刑事照片、查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现场指认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田田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民委员会**寨自家中,联系方式:1738792***;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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