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11994********,蒙古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委**组,住昆明市**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4日02时45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临时)“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到昆明市**街**号灯杆附近时,其驾驶车辆冲上绿化带,造成车辆及绿化带内行道树、监控杆受损,张某某本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时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对张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81.47mg/100ml(乙醇/血)。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造成损失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付某某证言,证人龙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昆明医科大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张某某现场辨认笔录,证人付某某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道路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2020年7月2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87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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