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大理市,白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6********,无业,高中文化,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北五里**村**号。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六个月,同年4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大理市大理镇西澜线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西澜线K2411+500米处时,所驾车左前侧与沿三月街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澜线路口的由蔡某翰驾驶的赣******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头相碰撞,造成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9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璐璐
2020年5月19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2.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18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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