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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云南省鹤庆县人,住大理州鹤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云L*****轻型普通货车,从“八十一”某“KTV”门口驶往兰坪县通甸镇,0时30分许,当车行至鹤营线151公里100米处时,被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0.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兰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户口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段某某、祝某某的证言,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4月29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鹤庆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509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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