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临沧市临翔区南天路往沧江路行驶,当行驶至临沧市临翔区西澜线K2701+700M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2.9mg/100ml,后将其带至临沧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检验,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238.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组**号,联系电话1580883****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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