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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5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齐乐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与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丹棱县齐乐镇“峨眉味道饭店”吃饭时饮用了啤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张某某遂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前往原丹棱派出所报警。在原丹棱派出所外,民警发现张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通知交警处理。交警到场后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4.9mg/100mL。随后交警将张某某带到丹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品并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72.3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仕珍

检察官助理:罗雁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丹棱县齐乐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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