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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张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涟水县**镇**村**组**号,住涟水县**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HT***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涟水县军民中心村回家,沿235省道行驶至涟水县刘老庄路口红绿灯处时,追尾撞到王某某的苏EQV***号小型轿车。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与王某某商谈私了的过程中,被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抽血视频光盘各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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