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黑色东风本田轿车沿军成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广平镇史宋固路段时,被广平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5.4mg/100ml,随后被交警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2019年7月31日馆陶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3.8mg/100ml,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具结悔过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冀D**号东风本田轿车照片、查获视频及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贡建民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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