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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曲检刑刑诉〔2020〕116号_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张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曲周县******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曲周县光明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光明街金凤商城附近道路西侧便道内时,撞上邯郸市肥乡区**乡**村李某某停放在道路西侧的冀D**号小型轿车,造成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河北省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血液酒精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2mg/100ml。

后被告人张某某对李某某财产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车辆;2.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李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6.酒精检验鉴定报告、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维中

检察官助理:张永谦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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