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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组,系该地农民。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家喝了二两半白酒。同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虎豹125型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从三间房村东侧家里出发去村西买包米,当其行驶上公路时被被害人霍某某(男,30岁)所开的货车刮倒,造成被告人张某某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9日在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急诊1病室被梅里斯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害人霍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贺彬

20191219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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