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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建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南**社区**组)。2011年10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BY6292号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建华区文化北大街新江路派出所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继强

2020年3月24日

附:

1.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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