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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52********,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龙江县**镇**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碾景公路交叉路口向右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车牌号为黑M****4号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张某某驾驶的**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在**公路交叉路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诊断、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董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洪滨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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