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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黑M****3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从青冈县**小区出发去**大酒店,2019年9月13日20时25分许,行驶到青冈县**街与**路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检查,发现该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用酒精检测仪器对该人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2019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信息、侦破经过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伟志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冈县**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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