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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路**弄**别墅**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家园高层**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4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J****号灰色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与红旗大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张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17.11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煜红

检察官助理:吴绍斌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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