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山东省冠县**乡**村,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黑N****1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黑河市爱辉区沿民益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桦林路与民益街路口时,路遇执勤民警被查获。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2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黑N****1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及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至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说明材料等。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磊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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