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号红色本田锋范牌轿车在河北省高碑店市**道与**路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查获经过,抽血照片,无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检察员助理:翟静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