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经理,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对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饮酒后驾驶奥迪A4车辆(车牌号:赣A*****)行驶至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墅溪路口,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民警查获,并将其带至医院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14.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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