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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8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77********,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路**号**房**号,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1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长安街与府东一路十字处时,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58.07mg/100ml。经审查,张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2.被告人供述;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个月又十五天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昱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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