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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武都区安化镇石大坪村向武都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马街镇大李家村路段时将路边行人李某某刮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后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为179.4mg/100ml。双方于2020年10月15日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将路边行人刮撞,造成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丽娥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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