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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8〕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阿巴嘎旗**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12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巴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蒙H*****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阿巴嘎旗**镇**养老服务中心十字路口处时将由南向北步行的行人乌某某撞到,造成行人乌某某受伤,蒙H*****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阿巴嘎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理化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继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立明

2018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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